目前,县人民政府正在进行《龙八国际手机版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村改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起草,审核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村改居”工作,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确保全县“村改居”工作顺利开展,现将《龙八国际手机版人民政府关于推进2020年“村改居”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广大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就该方案的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龙八国际手机版民政局或来电真实反映个人意见。
1.来信地址:龙八国际手机版灵城街道海峰路北二巷10号(龙八国际手机版民政局),邮编:535400;
2.接访电话:0777-6427208(办公室); 0777-64278089(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21日。
附件:《龙八国际手机版人民政府关于推进2020年“村改居”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龙八国际手机版民政局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龙八国际手机版人民政府关于推进2020年“村改居”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钦州市镇村建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钦州市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为了切实做好我县2020年“村改居”工作,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优化城乡资源配置,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提升群众幸福指数,实现城乡一体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深化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区管理体系,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水平,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帮助居民充分就业,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质量,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按照“城乡一体化,居住社区化和政策延续化”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尊重民意,资源整合,严格标准,适度控制,积极稳妥推进我县“村改居”工作,逐步理顺基层管理体制,不断提升城镇建设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村改居”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镇(街道),各有关村委会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引导群众主动参与“村改居”工作,推动“要我改”向“我要改”的思想转变。
(二)坚持依法办事。“村改居”工作是村民共同关注的热点,改革必然触及原来积累的各种矛盾,在改革中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和步骤,公平,公正,公开推进工作,依法维护集体经济和村民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为民谋利。“村改居”过程中,各项政策要体现民本取向,兼顾村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最大限度的惠民利民便民,确保原村级集体经济产权权属不变,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村民享受的原农村优惠政策不变,切实维护“村改居”后原村民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时,适当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居民逐步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四)坚持因村制宜。要认真分析每个涉改村的优劣势和发展历史,根据村级集体土地,集体资产,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在“村改居”工作中做到一村一策,因村制宜,按照不同情况分类处置,切记不搞“一刀切”。
(五)坚持民主自治。“村改居”工作要坚持民主自治原则,对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各项决策,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和表决通过,相关单位和部门依法合理进行指导,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确保各项民主决策充分体现民意。
(六)坚持积极稳妥。既要大胆推进“村改居”工作,又要实事求是,从各村的实际出发,科学把握工作力度,速度。严格掌握“村改居”的条件和标准,成熟一个,改设一个,稳步推进。注重维护好村民原有利益,稳妥处置好历史遗留问题,满足干部群众的合理要求,确保基层社会和谐稳定。过渡期内村民可继续享受原农村政策。
三,实施范围
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行政村,均纳入“村改居”实施范围:
(一)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
(二)村集体土地70%以上已被依法征收或集体土地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5亩;
(三)城镇居民户籍人口占本村总人口一半以上的行政村;
(四)从事非农产业人员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不再依靠农业生产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行政村;
(五)已实现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基础设施覆盖,在统计上的城乡划分中已划定为城镇属性或具有城镇属性的行政村;
四,目标任务
2020年,全县推进“村改居”工作的村委会29个,其中:拟改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7个,拟改为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22个(详见附件:龙八国际手机版2020年拟推行“村改居”工作的村委会名单)。
四,组织机构
为确保“村改居”工作顺利开展,特成立龙八国际手机版“村改居”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 陈建军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章建军 副县长
曾方来 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李翠平 副县长
成 员: 姚永杰 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县档案局局长(兼)
刘忠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陈开毅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四级主任科员
覃家福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两新组织党工委书记(兼)
韦耕洲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新闻出版局长(兼)
黄繁杰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苏 健 县督查考评办主任
劳春燕 县民政局局长
李甜甜 县统计局局长
黄卓胜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兼)
陆 钦 县教育局副局长,县教师进修学校校长 (兼)
陈永波 县公安局副局长
陈胜龙 县民政局副局长
王永文 县统计局副局长
莫剑辉 县财政局副局长
温燕清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刘 军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黄建坤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劳德联 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副局长
梁 毅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梁芬娟 县水利局副局长
陈敬昌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商德强 县司法局副局长
黄 飞 县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陈源锋 县信访局副局长
范权钦 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王大鹏 县医保局副局长,县基层办副主任(挂职)
杨 俊 县移民工作服务中心副主任
各镇(街道)分管民政工作的副职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村改居”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劳春燕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陈开毅,陈永波,陈胜龙,王永文,王大鹏等五位同志兼任,成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动员阶段(10月5日前)
1.宣传引导。各镇(街道)通过召开村“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利用宣传栏,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加大“村改居”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干部群众对“村改居”工作的重要意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认识,为全面完成“村改居”工作任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调查摸底。各镇(街道)要对“村改居”工作进行调查摸底,广泛征求村民意见。
(二)组织实施阶段(10月5日至11月5日)
1.提出建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指导村“两委”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征求村民意见。
2.民主表决。拟实施“村改居”的村委会,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村改居”方案后,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3.报告请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提出的申请和村民会议表决材料审查研究后,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名义,以正式文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设立居委会请示,并将村委会的书面申请和村民会议表决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4.评估审查。县人民政府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改居”申报材料后,组织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发改,公安,统计,人社,教育,卫计,农业,国土,财政,住建,交通,水库移民,水利,扶贫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和法定程序的予以批复同意,印发批复文件。
5.实施撤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县人民政府的批复后,依法撤消村民委员会,同时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新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工作原则上暂由原村民委员会成员主持,待本届村(居)换届选举时,依法选举产生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配齐各下属委员会,并根据实际划分居民小组,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完成新组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标牌制作,悬挂新的标识。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10日前)
“村改居”工作完成后,各镇(街道)要认真总结经验,化解矛盾,将工作总结和改制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台账及时进行整理,归类,入档,报县民政局备案。
六,政策把握与工作措施
(一)设立“村改居”的过渡期限
为保障“村改居”工作平稳推进,设置八年过渡期,过渡期自县人民政府批复各行政村“村改居”改制方案之日起计算。过渡期内的县级政策取向坚持“从旧兼从惠”的原则,即选取并执行城乡政策中最有利于保障居民利益的政策。过渡期结束后所有政策一律按城镇居民标准执行。
(二)建立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
1.实行一村改一社区。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按照一村改一社区,平稳过渡和“先继承,后优化”的原则,撤销原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现代社区管理体系。原村党组织可过渡为社区党组织。“村改居”后的改制村按城镇规划统一编制路,街,巷及门牌号,将原村带有“队”等地名进行变更。新社区的冠名要充分尊重原住居民意见,具体名称经县民政局核准,县政府批复后,由镇依法办理挂牌。
2.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和居委会管理。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地域原则上不变,原办公用房和办公地点也可不变。
3.创新社区运行模式。村改居后,运行模式为“两委两会一实体”,即: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合作社。“村改居”过程中,各村村民合作社变更为社区居民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变更为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
(三)加强集体土地和房屋权属界定
1.农村集体土地权属。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明确的土地用途,严格用途管制,各类土地(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保持用途不变。“村改居”后的集体用地原权属不变。村民委员会撤销后,由社区居民合作社代替行使原属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在原集体土地没有被征收前,只做调查统计,不重新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社区居民合作社名称后面载明原村集体名称,原土地用途和使用功能及其合法土地使用权人不变,原农用地承包(发包)人继续享有集体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根据土地的利用现状享受支农惠农的各项补贴及优惠政策。现仍由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原属村集体的土地,其土地资产转由社区居民合作社代替行使所有权。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继续经营和利用。
2.农村自留地权属。原已明确配给村民并已核定的自留用地,所有权按原批准的使用功能转由社区居民合作社代替行使,使用权属保持不变。
3.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原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合法宅基地及建筑物可按有关规定登记并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对超面积的宅基地及其他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宅基地,严格按照国土资发〔2011〕178号执行。凡纳入“村改居”范围的村,居民申请新建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并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申请用地面积符合相关宅基地面积的要求。鼓励社区居民合作社依法办理土地征收转用手续后,集中兴建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的新型农村社区,引导居民集中居住。
4.土地征收转用。“村改居”后,因城镇建设需要,征收原村集体土地的以及需要房屋拆迁的,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5.集体建设用地处置。在土地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原集体建设用地按以下分类处置:(1)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后,原属村委会的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村改居后的社区居民合作社使用;原属村民小组的土地保留原村民小组继续使用;原村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由原使用者继续使用。(2)“村改居”后,鼓励根据城市规划,依法实施旧村庄改造,兴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集体建设用地处置,按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四)加强公共设施建设
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将“村改居”后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环境卫生纳入城镇建设范围和环境卫生管理体系统筹规划和管理,根据城镇规划和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建设项目。除规划整体拆迁的外,其他“村改居”社区给予8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的市政设施建设,纳入“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和“农村安全饮用水”等项目范畴统筹安排。重点解决好“村改居”社区道路硬化,社区排水(污)设施改造,社区内主干道路灯,停车场,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及户外供水供电管线更新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文化活动室,健身等文化设施建设问题。积极探索和推进小区(集中居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等管理模式,其办公服务用房在小区(集中居住区)内部调剂解决,不断提高和改善社区服务管理水平。
(五)强化社会公共服务
1.就业政策。“村改居”后的失地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就业优惠扶持政策;“村改居”后的居民可按相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服务。
2.社保政策。“村改居”后,原失地农民按照现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以灵活人员身份就业的劳动者,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不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
3.低保政策。“村改居”后,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居民,依据统计部门确定的城乡标识,常住户口登记在城镇范围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范围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4.医保政策。“村改居后”,居民根据国家医保政策,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村改居”前已经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在执业证书有效期内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继续执业,有效期满再据实进行调整。
(六)加强社会事务管理
1.社会事务政策。“村改居”后仍维持原有的殡葬管理办法,待新政策出台后按新政策执行。市政管理按照城镇管理相关要求执行。“村改居”后,所有改制村的教育管理按学区划分,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义务教育继续享受原有的就学免费政策。加大对“村改居”地区学校的投入。
2.户籍管理政策。由公安部门牵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各镇,村和计生部门对纳入“村改居”范围的村所在地人员进行全面摸底和清理,在核对户籍登记情况的同时,重点抓好空挂户,下落不明,正在服刑,服兵役,在外就学,漏报,无户口,出生未落户,以及违反计生政策未落常住户口等人员基本情况的调查,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15〕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采取有效的户籍管理措施,做好注销,清理入户,复户等户籍管理工作。“村改居”后,乡村居民户口集体转为城镇居民户口,过渡期内按“从旧兼从惠”的原则,可选择享受城镇居民待遇或乡村居民待遇。同时,公安机关要按照“村改居”后各居民委员会的规范名称及现有居民住宅情况,分期分批完成计算机登记信息修改,居民户口簿注改,居民身份证换发和门楼牌编制等工作。
3.计划生育政策。“村改居”后,计生部门要制定过渡期具体执行政策,并指导各镇(街道),各村(居)委做好过渡期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各镇,各村(居)结合实际,依法及时修改完善计划生育居规民约和居民自治章程,确保计生政策得到有效落实。过渡期后统一按照城镇条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七,工作职责及保障措施
(一)工作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村改居”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村改居”工作负总责;县委组织部负责基层党组织的设立;县委宣传部负责“村改居”工作的宣传;县民政局牵头拟定工作方案,负责指导村委会的撤销和居民委员会的设立;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划定为城镇属性村和实现基础设施覆盖村的名单;县公安局负责门牌,身份证的更换和户籍登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集体资产处理处置;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和居民建设用地的审批,负责集体林地林权的处理处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乡居民就业培训及基本养老保险的落实;县医保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落实;县财政局负责“村改居”工作经费保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卫生,计生服务和卫生服务室的规划布局;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居委会办公用房,服务场所的规划建设工作;县房产局负责落实居民住房保障政策。
(二)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村改居”工作事项繁多,程序复杂,各镇(街道)要成立“村改居”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要深入基层,采取座谈会,入户调查等方式,充分尊重民意,掌握实际情况,具体指导,帮助“村改居”工作,确保按时顺利完成。县直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加强协作,做好集体土地处置专项规划,旧村委审计考核,治安稳定,社区服务中心规划建设以及妇女,共青团,工会基层组织建设等相关工作。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涉及民生的各种证照,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可按照“自然过渡”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换发,不搞“一刀切”。
2.严明工作纪律。“村改居”是一项法规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广大农村群众民主权利的保障,各镇(街道),县直各部门要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操作。各镇(街道)要严格工作纪律,对“村改居”工作中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资产管理等要作出具体规定。“村改居”期间,村民委员会处理处置村级资产,资源,资金应依法依规进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监督,防止村级资产流失,杜绝“村改居”工作中发生违纪情形。
3.加强督导检查。要加强对“村改居”工作的动态管理,县“村改居”工作启动后,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对全县“村改居”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镇(街道)要按月报送工作进度情况;妥善做好集体资产移交,防止资产流失;对“村改居”后的社区及时做好街,路,巷命名,上报工作;对推进工作缓慢,落实工作不力的有关负责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4.落实工作经费。县,镇(街道)两级要安排好专项工作经费,确保“村改居”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
龙八国际手机版2020年拟推行“村改居”工作的村委会名单
一,拟改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村委会(7个)
1.灵城街道的梓崇村,棠梨村,前进村,白水村;
2.三海街道的十里村,三海村,流屋埠村。
二,拟改为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行政村 (22个)
1.新圩镇洲塘村,元屋岭村;
2.佛子镇佛子村;
3.平山镇平山村;
4.石塘镇石塘村,塘美村;
5.丰塘镇丰塘村;
6.平南镇平南村;
7.烟墩镇烟墩村;
8.檀圩镇檀圩村;
9.那隆镇马槽村;
10.三隆镇三隆村;
11.陆屋镇陆屋村;
12.太平镇太平村,那沙村;
13.旧州镇旧州村;
14.沙坪镇沙坪村,旧圩村;
15.武利镇长岗村,龙塘村;
16.文利镇文利村;
17.伯劳镇伯劳村。
主办: 龙八国际手机版人民政府
承办: 龙八国际手机版电子政务信息中心